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附加真心实意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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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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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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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所提供的保障··········································································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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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保险合同后十天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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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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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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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领保险金························································································ |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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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您慎重决定························································ |
第十三条 |
名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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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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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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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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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投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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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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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条款。 |
条款目录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光大永明真心实意两全保险》上。主合同所包含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我们在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2.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自附加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本公司未收到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终止;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6.
主合同终止。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将提前向被保险人支付等值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
保险费返还
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内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交的主合同以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同时终止。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列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处理。
本附加合同所称保险金额与主合同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由被保险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附加合同;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治资料;
4、我们所需的并且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超过两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限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为了让您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我们将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十天定义为犹豫期。
一、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经我们体检,须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将于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本附加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被保险人须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被保险人紧急抢救不受此限制,在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定点医疗机构:我们为被保险人提供多家不同层次的专业医疗机构名单,供被保险人在此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请见合同附件。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分为两种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外的疾病种类。
一、《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内的疾病种类: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2、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3、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4、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5、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6、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8、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9、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0、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2、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3、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4、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范围以外的疾病种类:
25、
原发性心肌病:
指经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而导致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至少达四级*)。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四级是指尽管病人已进行了药物治疗及饮食调节,但其在日常活动中仍出现心衰的症状,并且体检及实验室检查显示有心功能异常的证据。
26、
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指确已进行开颅手术以夹闭、修复或切除脑动脉瘤。但不包括导管及血管内手术。
27、
多发性硬化:指经诊断证实有典型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及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且此不可逆性神经功能障碍诊断需于第一次诊断6个月后做出方有效。诊断须由专科检查确定(由CT检查或核磁共振等检查来确定有中枢神经系统的脱髓鞘病变)。
28、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病症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天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区范围内正规的非营利公立医院因医疗而接受输血或输液,并因该次输血或输液而感染上述病毒,且血清出现HIV感染必须发生在接受输血或输液后6个月内;
2) 医疗机构确认该项输血或输液医疗行为是在该医疗机构进行的;
3) 被保险人并非地中海贫血患者、血友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
4) 如果感染前可能治愈、或者被保险人在感染前选择不接受有效的疫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但不包括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0、
严重的类风湿性关节炎:
广泛的关节损坏,临床上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下列关节的畸形:手、腕、肘、颈椎、膝、踝、蹠-趾关节。并且由专科医生确认被保险人在无他人协助下无法独立完成以下至少三项日常生活活动。上述畸形及功能异常须持续至少达180天。
1)
穿衣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卫生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1、 肌营养不良症:
是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主要临床特征为受累骨骼肌肉的无力和萎缩。经专科医生确认符合以下四项诊断指标中的三项:
1)
家族史中有其他成员患相同疾病;
2)
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3)
典型的肌电图;
4)
临床推测必须有肌肉或组织检查加以证实。
32、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
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1)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2)
光敏感;
(3)
口鼻腔黏膜溃疡;
(4)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5)
胸膜炎或心包炎;
(6)
癫痫或精神症状;
(7)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2)
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1)
抗dsDNA抗体阳性;
(2)
抗Sm抗体阳性;
(3)
抗核抗体阳性;
(4)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5)
C3降低。
33、 终末期肺病:
指被保险人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标准包括以下各项:
1)
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
2)
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
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5)
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34、 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肌肉接头部位因乙酰胆硷受体减少而出现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乏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 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 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酶药物治疗的历史。
35、 主动脉夹层瘤: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电脑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36、 植物人:
指经专科医生确诊,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维持一个月以上。
术语解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